拍卖规则?xml:namespac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不得阻扰竞买人竞价,不得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 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第五条 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并妥善保管号牌,并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条 拍卖师在拍卖前应当宣布拍卖方式、起拍价格、竞价幅度,并有权临时调整竞价幅度。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第七条 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须现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按约定退还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
第八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付的保证金即转为成交价款。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或委托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九条 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条 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和再行拍卖的费用。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二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拍卖人按照本规则的原则针对特殊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专项规则或约定。